青岛发布征集通告,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发布:2024/9/16 9:41:42  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浏览次  编辑:佚名
9月14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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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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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集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以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支持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行配售或配租,现面向全市征集符合条件的项目。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青岛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未出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项目。


二、项目和房源要求


(一)征集的项目应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相关手续齐备,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

(二)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房源,房屋性质应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房源,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为整栋或整单元。


三、收购价格确定原则


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为参考上限。


四、报名所需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参与征集项目房源明细表(详见附件1);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五)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说明。


以上资料均需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征集方式


项目征集实行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详见附件2)报名参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项目资料后,及时推送给收购主体,并于每月20日前汇总报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配租服务处。

图片附件1:参与征集项目房源明细表.xlsx


图片附件2: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方式.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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