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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 全区试点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提交环评申请材料时,可同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试点范围为全区食品制造业等27个行业
(见附件1),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审批、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申请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限制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7.《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3〕4号);9.《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9〕94号);10.《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1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青环发〔2023〕12号)。
三、 办理机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四、 办理流程排污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本指南可自愿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以下简称一体化办理)。
1.一套材料。对属于开展一体化办理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同步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分别进入“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探索将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的有关要求融入环评文件。
2.一窗受理。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符合一体化办理要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符合一体化办理要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一体化办理要求的,按照一般事项程序办理。
3.同步审查。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要求同步开展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
4.同期审批。对依法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作出环评批复后,即可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体化办理的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中应载明本排污许可证属于一体化办理试点。
5.一次性变更。一体化办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建设项目若建设内容发生变动,应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的通知》、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等,对较环评发生的变动内容采取分级分类处理,并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一次性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材料,未重新取得相关许可前,项目变动部分不得排污。
五、 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将申请材料
(见附件2)报送至审批部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振武路49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7-34窗口咨询电话:0532-88517810、88516187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