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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2021/9/15 10:42:39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两侧以及路沿石以上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二、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道路两侧,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或箭头导向停放;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或骑轧停车泊位标线。
三、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沿石以上区域,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按箭头导向规范停放;车辆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或骑轧停车泊位标线。
四、在施划有限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车辆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放。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和设置的停车标识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有和挪用,不得设置停车障碍。
六、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取证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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