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灵山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青即灵税限改〔2021〕22号2021/9/14 14:57:5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灵山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青即灵税限改〔2021〕22号
即墨市***针织厂(纳税人识别号:3702***19975):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限你(单位)于2021年9月16日前申报缴纳以下税款:
1.增值税:3751013.84÷(1+5%)×5%=178619.71元;
2.城建税:178619.71×7%×50%=6251.69元;
3.教育费附加:178619.71×3%×50%=2679.30元;
4.地方教育附加:178619.71×2%×50%=1786.20元;
5.印花税:3751013.84×0.05%×50%=937.8元;
6.土地增值税:739485.58元。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