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烟花爆竹,一样会有好运发生!青岛公安发布财神节禁放烟花爆竹提示2021/8/26 9:46:40
今年8月2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民间传统的“财神节”,也是我市禁放烟花爆竹以来第二个“财神节”,不少市民和商家习惯在这一天燃放烟花爆竹祈盼发财。在这里提醒大家,如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也许“破财”事与愿违。
为积极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在“财神节”到来之际,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践行者。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倡议采用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过节,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
二、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监督者。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把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三、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宣传者。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家人、邻里和亲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凝聚起人人参与文明共建、人人共享美好生活的正能量。
温馨小贴示
禁止燃放区域:
法定区域全面禁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山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建成区全面禁放:以城阳区政府为中心,北至城阳与即墨交界、南至城阳与李沧交界、西至墨水河、东至204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段)与青新高速(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段)连线。
责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崂山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三、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全区禁止制造烟花爆竹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举报方式
遵守《禁放烟花爆竹规定》是每位市民应尽的义务,如发现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您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拨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