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17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即墨区营王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店子山二路路口处时,与孙某驾驶鲁BMXXX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民警现场勘察,认定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即墨交警提醒广大的非机动车驾驶员们,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出行安全意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贪一时之便,逆行行驶,切记安全第一,这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