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不动产登记受理“居住权”登记申请 不收费一小时办结2021/5/11 8:46:51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一经公布便引发广泛关注。近日,为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民法典》实施相关的居住权登记的衔接工作,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新修订的登记规程决定从2021年5月1日起依法受理“居住权”登记的申请。申请居住权登记的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至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申请办理登记不收费,办理时限一小时办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咨询电话:0532-88525834、0532-88527957。
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增内容,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居住权”就是房主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赋予任意他人居住这套房子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如何设立?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一、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尚未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可以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但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到场表示同意。因继承、受遗赠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且未再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三、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
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不得出租: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关于“居住权”的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